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自110年9月10日起,將職業病納入保險給付範圍
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9月9日農輔字第1100023868號令修正發布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」部分條文,及110年9月9日農輔字第1100023754號令修正發布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」第9條、第9條之1、第10條,並定自110年9月10日起施行。

農民職業災害保險(下稱農職保)包括職業傷害與職業病,農職保試辦初期,考量相關研究文獻及背景資料之限制,爰先以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為保障範圍,並就農民從事農業工作較常見之農藥中毒、中暑、熱痙攣或熱衰竭等疾病,以視為職業傷害方式予以保障。為擴大保障農民職業安全,現將與從事農業工作職業上相當因果關係引起之疾病(黴菌性角膜疾病、鉤端螺旋體病等)共計11項納入農職保之保障範圍;另農民若罹患、促發或惡化正面表列以外其他疾病,經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合作網絡醫院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診斷,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關因果關係者,視為職業病,亦納入保障範圍。

農職保職業病給付之申請方式分為兩種,屬正面表列職業病項目者,比照現行職業傷害,由農民持給付申請書及醫療院所開具之職業病診斷書,經由投保農會向勞保局提出申請;屬正面表列以外疑似職業病者,須至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合作網絡醫院,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診斷並開立職業病診斷書及評估報告書,併同給付申請書,經由投保農會向勞保局提出申請。

勞保局另外補充說明,農職保職業病給付項目與職業傷害均相同,分為傷病給付、身心障礙給付、喪葬津貼及就醫津貼等4項,又保險費暫時維持不變,依給付標準仍為一般傷病給付每月15元,及增給傷病給付每月2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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